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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胡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胡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号(中良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57725B(1-1)。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男,该公司理赔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东,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田,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国强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