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杨瑞玲、黄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杨瑞玲,黄永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0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骆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善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瑞玲,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黄永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被告杨瑞玲、黄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撤回对被告杨瑞玲、黄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