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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1单元2302号。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和槐安路交叉口西行100米槐安路162号绿源大厦8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6)第510号调解书,在执行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务分包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6)第510号调解书,关于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务分包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