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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中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华,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中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农民。被执行人:李强,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村南地***号。关于赵中华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中华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强给付人民币3.59万元。李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3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名下光大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客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强配偶刘梦洁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刘梦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6.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强于2017年7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申请人赵中华最低1000元。赵中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中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