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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何泉东、杨应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泉东,杨应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泉东,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又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玉明,被告人何泉东户籍地。被告人杨应恒,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在校学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于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又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饶长海,施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建、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及辩护人何玉明、饶长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何泉东与郑某1借笔未果,以此为由,何泉东在施甸县第一完全中学逸夫楼旁边的厕所对郑某1实施殴打,用手肘击打郑某1头部一下,用右脚踢了郑某1小腿部位一脚。次日,郑某1弟弟郑某2邀约杨某12、杨某2、杨某3、杨某4、段某等人去帮郑某1殴打何泉东,当日15时许,郑某1、郑某2、杨某1、杨某12、杨某3、杨某4、杨某2等七人相继来到由旺镇五七干校旁边的农机加油站,杨某4通过电话以送包裹为由,将何泉东骗至农机加油站。在加油站,郑某2、杨某12、杨某2、杨某3、杨某4五人对何泉东实施殴打。期间,郑某2、杨某2、杨某3、杨某4对何泉东拳打脚踢,杨某12用钢管殴打何泉东的背部,造成何泉东头部、腰部、眼部不同程度受伤。何泉东受伤后为报复泄愤,便邀约罗某2、吴某,让其帮忙约人打架。当时吴某邀约了杨应恒,罗某2邀约了沈某、黄某、杨某8,沈某邀约了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黄某邀约了杨某7、赵某、杨某10。在此过程中何泉东追赶至施甸县甸阳镇团树路段沙场旁将杨某12、杨某1拦截住,对二人进行谩骂,并用钢管殴打杨某12背部,接着黄某、杨某7、赵某三人也紧跟其后赶到,何泉东又将杨某12拉到路东的沙场里,何泉东、黄某、杨某7、赵某在沙场对杨某12拳打脚踢,最后杨某12被路人拉劝离开砂场,离开时其腿部、腰部不同程度受伤。此后,何泉东又将杨某1叫进砂场里面进行殴打,何泉东先是用双手殴打杨某1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并用力踢了杨某1额头部位一脚,期间,黄某、杨某7、赵某三人也相继对杨某1脸部、腿部、胸部、腰部拳打脚踢,在此过程中,罗某2、吴某、杨应恒、沈某、杨某8、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杨某10、杨某9、杨某11等人也陆续赶到,其中董某用脚踢了杨某1臀部一脚,被告人杨应恒用从路边捡的鸡尾酒瓶砸了杨某1的头部一下,杨某1被打过程中,头部、眼部、颈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泉东此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杨某1此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随意殴打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已认识自己的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继续完成学业。被告人何泉东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泉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量刑建议无法律依据。本案是结伙斗殴,其发生原因是何泉东与郑某1在考场上借笔引起,双方都有过错,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不应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此外,被告人在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应恒辩护认为其通过这件事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明白了很多道理,请求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继续学习的机会。被告人杨应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1一方有过错,实施了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伤害行为,所以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杨应恒是因朋友被打而激情犯罪,在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且取得谅解。此外,被告人杨应恒是一名在校学生,如果被判处刑罚将被开除学籍。综上,请对被告人杨应恒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何泉东在施甸县第一完全中学进行英语听力考试,期间向同考场的郑某1借笔未果。事后,何泉东以此为由让他人把郑某1从教室叫出来,在施甸一中厕所对郑某1实施殴打,何泉东用手肘击打郑某1头部一下,用右脚踢了郑某1小腿部位一脚。郑某1的弟弟郑某2得知此事后,于9月13日邀约了杨某12、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1等人去帮郑某1殴打何泉东。当日15时许,郑某1、郑某2、杨某1、杨某12、杨某3、杨某4、杨某2七人驾驶摩托车到由旺镇五七干校旁边的农机加油站,根据事先已打探的何泉东的相关信息,杨某4以送包裹为由打给何泉东电话,将何泉东骗至农机加油站。在加油站,郑某2、杨某12、杨某2、杨某3、杨某4五人对何泉东实施殴打,郑某2、杨某2、杨某3、杨某4对何泉东拳打脚踢,杨某12用钢管殴打何泉东。期间,何泉东抢了杨某12钢管,郑某2等人便驾车往施甸县城方向逃。何泉东受伤后为报复泄愤,便电话邀约罗某2、吴某,让其帮忙约人打架。其中,吴某邀约了杨应恒,罗某2邀约了沈某、黄某、杨某8,沈某邀约了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黄某邀约了杨某7、赵某、杨某10。何泉东追赶至施甸县甸阳镇团树路段沙场旁将杨某12、杨某1拦截住,对二人进行谩骂,并用钢管殴打杨某12背部,接着黄某、杨某7、赵某三人也紧跟其后赶到,赶到后,何泉东又将杨某12拉到路东的沙场里殴打,何泉东、黄某、杨某7、赵某在沙场对杨某12拳打脚踢,最后杨某12被一驾驶摩托的路人带走。此后,何泉东将杨某1叫进沙场里面进行殴打,何泉东先是用双手殴打杨某1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踢了杨某1额头部位一脚,黄某、杨某7、赵某三人也相继对杨某1脸部、腿部、胸部、腰部拳打脚踢。此时,罗某2、吴某、杨应恒、沈某、杨某8、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杨某10、杨某9、杨某11等人也陆续赶到,其中董某用脚踢了杨某1臀部一脚,被告人杨应恒从路边捡了一个鸡尾酒瓶使劲砸了杨某1的头部一下,酒瓶当场破碎。之后,由于巡逻民警闻讯赶来,何泉东等逃离了现场。杨某1被打致头部、眼部、颈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杨某1此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何泉东此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给被害人杨某1各项经济损失,杨某1出具了希望给予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有玻璃瓶碎渣子16块照片。二、书证:(一)户籍证明、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何泉东出生于1996年1月1日、杨应恒出生于1997年7月29日,二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时系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高三年级学生。(二)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3日18时许,施甸县公安局甸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城北客运站附近时,一名微型车驾驶员对民警说有人在团树村委会沙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见何泉东、杨应恒、董某等人在殴打杨某1。民警依法传唤了何泉东、杨应恒等人。(三)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何泉东、杨应恒人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何泉东左侧眼部周围有淤青,杨应恒未有伤情。二人未携带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四)扣押、移送清单,证实民警在现场扣押了有“RIO”COCKTALL鸡尾酒瓶玻璃碎片16块,并作为物证随案移送。(五)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及其他人员段某、郑某1、杨某10、杨某5、杨某8、杨某9、杨某11、杨某6、罗某1、何某1因无殴打他人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杨某2、杨某4、罗某2、赵某、黄某、杨某7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不予执行);杨某3、吴某、郑某2、杨某12、董某、沈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15日不等的处罚。(六)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与被害人杨某1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由二人承担被害人杨某1伤残赔偿金67,100元,参与殴打事件的其他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78,000元,上述款项已付清。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证人证言(一)证人郑某1证实,2015年9月12日9时,他在施甸一中进行英语听力考试,同考场的何泉东向他借黑色碳素笔,他说“不明”(碳素笔没有墨了)没有借。考试结束后,他在上第三节课,本校280班的一名男子和274班的杨旭久就来叫他出去逸夫楼前。何泉东站在那里并问他:是不是不借他笔?他说:“不是、是笔不明”,何泉东接着说:“我还没有受过这种气呢”,然后何泉东就用右手打了他左脸一拳,接着又把他叫去男厕所,又用脚踢了他小腿一、两脚。晚上22时许,他和其表弟段某(在天天快递上班)说到他被打事情,段某问是谁打他,他就说叫何泉东,晚上23时许,他就发了一条说说,他弟弟郑某2就打电话问他被打的事情,他就告诉了郑某2。次日,段某发给他何泉东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郑某2看见了,郑某2邀约了杨某1、杨某12、杨某3、杨某4、杨某2一起去由旺镇找何泉东。15时许,他们在农机加油站,杨某4用杨某3手机打给何泉东让他出来拿快递,何泉东骑着摩托车载着两个女的来到施甸由旺镇农机加油站,郑某2就叫何泉东下车,何泉东就说“是不是想闹”,俩人说着,郑某2就推了何泉东一掌,然后二人厮打在一起了,杨某12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向何泉东打去,有没有打着他不清楚,杨某12第二次用钢管打的时候,何泉东就把钢管抢了过去,杨某3,杨某4就上去和何泉东抢钢管,然后,郑某2、杨某12也冲上去按何泉东,不有按翻,看到四个人按不住何泉东,他就跑去骑摩托,摩托车发起以后,郑某2、杨某12、杨某3、杨某4也松开了何泉东,杨某4、郑某2、杨某2三个人骑一张摩托车、杨某1和杨某12骑一张摩托车,他和杨某3骑一张摩托车,大家就朝施甸方向跑,何泉东拿着钢管追了几步就没有追。之后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二)证人郑某2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他得知哥哥郑某1被打,次日中午他就约着杨某12、杨某2、杨某3、杨某4、郑某1骑着摩托车,按照段某提供何泉东的电话、住址到了由旺农机加油站,见到何泉东,他就问:“是不是你打着我哥?”,他说了后就动手打了何泉东眼睛部位一拳,他们的人就跟着动手打何泉东了,杨某12就从摩托车上拿下来一根钢管打何泉东,打到何泉东的腿部,杨某3过去和何泉东抢钢管,他们在旁边打何泉东,接着何泉东就打电话叫人了,后来钢管被何泉东抢走了,何泉东用钢管打了杨某12背部,接着他们就向施甸街跑,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三)证人杨某2、杨某4、杨某3证实他们是受郑某2邀约去农机加油站殴打何泉东的,当时杨某3用杨某4手机打电话将何泉东约至农机加油站,然后殴打何泉东,其中:杨某2踢了何泉东一脚、杨某12拿钢管打、杨某3打了何泉东背部一拳,后来何泉东抢了钢管,他们就跑了。(四)证人段某证实是自己受郑某2请托帮忙查找何泉东具体信息,9月13日早上,自己在送快递时发现何泉东信息,并把信息(何泉东住址、联系方式)告诉郑某1。自己一直在送快递,没有到现场参与殴打何泉东。(五)证人沈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16时许,他在由旺中学宿舍接到罗某2电话,罗某2让他叫几个人跑着下去由旺下面的加油站,他就叫了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过了一会儿,罗某2打电话又叫去农机加油站,有人打着何泉东,让他们去帮忙。之后,他们坐微型车到了农机加油站,当时只见罗某2、杨某8、杨某9、“老梨”等人在场,听罗某2等人说打架的人跑去仁和街了。罗某2让他们先追着上去,他们就追到仁和街子,听“老梨”电话说:“人跑到施甸了”,他们又坐车上施甸。当来到团树路段时候,他们看见了何泉东等人正在打一名穿着校服的男子(杨某1),那名男子脑门上有血,全身都是灰。他们便下了车,何泉东对他们说“昨天在施甸一中考试的时候,我打着人,今天那个人约了十多个人在农机加油站打着我”。何泉东指着对方一名男子说:“那个人就是今天打我的人”。董某就冲上去用脚踢了对方那名男子腿部两脚。这时,杨应恒他们骑着摩托车来到现场,杨应恒就问哪个打着何泉东?何泉东就指着杨某1,杨应恒便跑过去打杨某1,接着杨应恒又在地上捡起一个玻璃瓶朝着那个人头的后侧部砸了一下,玻璃瓶当场被砸碎了,旁边的人把杨应恒拉开,后杨应恒又抱了一个石头准备过去砸,后被人拉开。(六)证人杨某5、杨某6、董某、罗某1、何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15时许,他们受沈某邀约去帮何泉东打架,开始是去由旺农机加油站,后来听说何泉东等人已经跑去施甸了,于是他们六人打了一辆白色微型车赶往施甸。20分钟后,他们在甸阳镇团树路段时见何泉东、赵某、黄某、杨某7和杨某10五人在路边一个沙场旁,赵某、黄某、杨某7等人在对杨某1拳打脚踢,他们便下了车围上去,董某用右脚踢了杨某1屁股一脚。之后,何泉东某1打电话叫他们的人来,杨某1打完电话后大伙就等着对方的人来,大概2、3分钟后,杨应恒、杨某8、罗某2等六人先后来到现场。杨应恒准备打杨某1,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接着杨应恒用右手捡起一个鸡尾酒瓶子用力砸向杨某1头顶部,杨某1的血从头上留下来,紧接着,杨应恒又抱起路边的一坨石头准备砸杨某1,何泉东等人就上前把杨某16劝拉开了。(七)证人吴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16时许,他接到何泉东电话说有人约其打群架,让他上去农机加油站,他就打电话给杨应恒并骑着电动车去接杨应恒一起到了农机加油站旁,见罗某2、杨某8、杨某9、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着,杨应恒当时借他的电话打给何泉东,但是没有打通。这时听见旁边的人说何泉东在施孟公路,杨应恒就借了两辆摩托车,他、杨应恒、杨某9三个人骑一辆;罗某2、杨某8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骑一辆,去找何泉东。在甸阳镇团树路段沙场旁,他看见何泉东一伙人在沙场旁,他们几个人就过去,杨应恒就问是不是就是杨某1打何泉东?说着杨应恒就过去用脚踢杨某1的大腿,被旁边的人拉开了。之后,杨应恒从旁边地上捡起一个玻璃瓶砸那个人的头部,旁边的人就把杨应恒拉开,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来到了。(八)证人罗某2证实,2015年9月13日16时许他受何泉东电话邀约帮忙打架,他又邀约沈某、黄某、杨某8参与,先是到由旺农机加油站,后来何泉东打电话说在施七公路团树路段河东沙场边已经追着一个人了,其他人跑掉了。当他们乘车到沙场边时,他看见何泉东、沈某、杨某5、“老笨”、杨某6、黄某一伙人在沙场这边站着,同时在另一边还有一个小伙(杨某1)子独自站着,头上还有些血迹。之后,“老笨”(杨应恒)还想去殴打杨某1,被何泉东拉开了。他和何泉东拉着“老笨”,过了一会儿,他松手放开退到杨某5、沈某身后,就听见啤酒瓶破碎的声音,他闻声看过去见“老笨”右手拿着一个破了的啤酒瓶,何泉东就把“老笨”拉朝一边站着,后来警车来了,他们就全部跑了。(九)证人黄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14时许,他受罗某2的邀约到农机加油站帮何泉东打架,他又约了杨某7、赵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了农机加油站,见到何泉东独自在着,打架的人顺施七公路往施甸街方向跑了,何泉东就约他们去追,在追的过程中,他又约了同一年级的同学杨某10、杨某11。来到团树路段他们见何泉东与其伙伴将两个人拦下来,何泉东在路边用钢管指着那两个人骂,何泉东将杨某12拉进路东沙场,同时叫杨某1跟着进沙场,到沙场后何泉东准备用钢管打杨某12,何泉东的伙伴就过去将钢管抢了丢进施甸大河,接着何泉东就一手揪起杨某12头发,一手打杨某12脸部,他和赵某、杨某7跟上去踢、踹杨某12,就这样打了杨某121分多钟,杨某12被人带走了。杨某12被带走后何泉东就转身过去骂杨某1,边骂边走到杨某1面前踢给杨某1大腿一脚,他们三个就跟着上去踢杨某1,他当时踢了杨某1大腿一脚,打了左边胸前一拳,至于杨某7和赵某怎么打杨某1没有注意。何泉东接着用拳头把杨某1打倒在地,打翻后他们四个人还继续对杨某1实施殴打,他踢了杨某1小腿一脚,何泉东向着杨某1头部踢了一脚。杨某1站起来时,他看见杨某1额头出血,脖子靠耳部位出血。这时候,董某、杨某5、沈某、杨某6、何某等五六个伙伴先后赶到现场,其中董某踢给杨某1屁股一脚,打了以后,何泉东就叫不要打,让杨某1打电话叫之前打架的人来,在等对方的过程中杨应恒、罗某2、吴某、杨某9等五六个人又来到现场,杨应恒就气冲冲地冲过去准备打杨某1被别人拉开了。之后,他看到杨应恒站着四处在地上寻找东西,在杨应恒面前1米多处的距离有一个鸡尾酒瓶子,杨应恒右手便拿着鸡尾酒瓶子跑到杨某1旁边,用力砸向杨某1头顶部,当时玻璃鸡尾酒瓶子就碎了,接着杨应恒还准备拿旁边大石头砸杨某1,他、何泉东、杨某7等人就把杨应恒拦下并拉到旁边。(十)证人杨某7、赵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14时许,他和赵某从学校出来的时候黄某约他俩去帮忙打架,黄某骑着一辆大摩托车来接他俩,他们骑着摩托车来到农机加油站,何泉东说打架的人顺施七公路往施甸街方向跑了,何泉东某2们追着去施甸方向。来到团树路段他们见何泉东及其伙伴将两个人拦下来,何泉东在路东沙场边拿着钢管骂那两个人,他们四个人就去到何泉东旁边,何泉东准备用钢管打杨某12,何泉东的伙伴就过去将钢管枪了,接着何泉东就一手揪起杨某12的头发、一手打杨某12的脸部和头部,赵某、黄某跟着上去踢、踹,直到杨某12被人带走。何泉东又转身打杨某1,黄某也跟着用脚踹杨某1,他俩也跟着上去打杨某1,杨某7踢了杨某1的大腿一脚,黄某踹了杨某1腰部一脚,赵某用脚踹了杨某1腰部及用拳头打杨某1肩部,何泉东用双拳打杨某1的头部、面部并将杨某1打翻在地,杨某1被打翻在地后何泉东又上去踢了他额头部位一脚。这个时候董某、杨某5、沈某、杨某6等六个人座微型车赶到现场,其中董某过来和黄某一起殴打杨某1,董某踹了杨某1屁股一脚,黄某踹了杨某1的小腿部位一脚。接着杨应恒、罗某2、吴某、杨某9等五六个人又来到现场,杨应恒用鸡尾酒瓶子使力砸向杨某1头顶部,当时玻璃鸡尾酒瓶子瞬间就碎了,杨应恒砸了一酒瓶子后还准备拿旁边大石头去砸杨某1,被人拉开了。(十一)证人杨某8证实案发当天,自己是受罗某2邀约到团树路段沙场,到现场后他看见穿校服男子(杨某1)已经脑门流血。何泉东的一只眼睛淤青。(十二)证人杨某9证实他和吴某、杨应恒一起来到沙场,看见罗某2、黄某、沈某、杨某7、杨某5、何泉东已在现场,还有另外两个人站着一边,其中穿校服男子(杨某1)脸受伤,杨应恒刚到现场就过去直接殴打杨某1,用拳头打、脚踢。杨某1的右脸上有伤口,还流血。(十三)证人杨某10证实他是被杨某7叫到打架的现场,到现场他看见黄某、杨某7、赵某对一个人(杨某1)拳打脚踢,杨某1被打倒在地上,黄某、杨某7、赵某继续踢了杨某1几脚,自己看到那个人脖子及额头有血。(十四)证人杨某11证实是黄某打电话约他参与打人,他独自一个人来到团树路段沙场现场,但到现场时打架结束,现场有一个穿职业中学校服的男子右额头及左边颈部流着血。四、被害人陈述(一)杨某1陈述了自己和杨某12一起受郑某2邀约参与到由旺镇农机加油站殴打何泉东,但他自己没有动手。在打架结束后返回施甸路途中,他和杨某12在团树路段被何泉东拦截下来。何泉东用钢管打着杨某12背部一下,之后包括何泉东在内的四个人对杨某12继续拳打脚踢,直至杨某12被一个人救走;后来,他被四个人围着打,何泉东打了他左眼睛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上,其他人也对他拳打脚踢,最后被一个人用酒瓶子打着左侧头部一下,自己就昏倒在地上。(二)杨某12证实农历2015年8月初一左右,自己受郑某2邀约,与杨某4、杨某3、杨某2、郑某2一起在由旺镇农机加油站参与殴打何泉东,他用钢管打着何泉东腰部一下。由于何泉东抢了他的钢管,郑某2就叫跑,他们便顺着施七公路朝施甸方向跑。他和杨某1最后在团树路段被何泉东和另外一个人拦截住,他们其中一人拿钢管打着他的腰部三、四下,何泉东某2打电话叫其他参与打架的人回来,但电话打不通。后来,他被路过的一辆摩托车带离现场。他们约杨某1去打架,但杨某1没有动过手。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施七公路甸阳镇团树村委会路段团树沙场路口,侦查人员在路口北侧周边发现一些玻璃碎片,在路口南侧发现一不规则的石头。侦查人员对勘验的物品已拍照固定并提取。六、鉴定意见:(一)施甸县法医学施公(科)鉴(伤)字[2016]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杨某1头部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右颈部、左小腿中段前侧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二)施公(科)鉴(伤)字[2016]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何泉东受伤后致左侧面颊部软组织肿胀,评定为轻微伤。七、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一)被告人何泉东供述了2015年9月12日他到施甸县第一中学参加英语听力考试,因忘记带黑色碳素笔,他就和同一考场的郑某1借笔,郑某1不但不借还骂他,考试结束后,他把郑某1叫到施甸一中的厕所里面打了郑某1一拳,踢了两脚。9月13日,郑某1的弟弟郑某2邀约了杨某12等人到由旺镇农机加油站旁对他实施了殴打。在打架的过程中,他抢了杨某12手里的钢管,对方的人便往施甸县城方向跑。之后,他便打电话邀约吴某、罗某2等人帮忙打架,其本人先行往施甸县一路追逐,在团树沙场附近拦截殴打自己的杨某12、杨某1二人,并使用钢管先殴打杨某12背部两钢管,随后将杨某12拉进沙场里对其拳打脚踢,赶到的黄某、杨某7、赵某也参与殴打杨某12,他用拳头打着杨某12脸部,最后杨某12被路人救走了。之后,他们对杨某1实施殴打,他用双拳殴打杨某1的头部,杨某1被打倒在地上时,他又用脚踢杨某1的头部,在场的黄某、杨某7、赵某也对地上的杨某1拳打脚踢。接着自己这方的七八个伙伴也赶到现场,董某参与殴打了杨某1。最后杨应恒、吴某、罗某2、杨某9也赶到现场,饮酒后的杨应恒准备用脚踢杨某1,自己和罗某2将他劝住了。可是杨应恒趁他们不注意拿了一个酒瓶子砸在杨某1的后头顶部位.随后警察就赶到现场了。(二)杨应恒供述了2017年9月13日13时许,吴某来约他说何泉东在农机加油站被人打去帮何泉东打架,到施甸甸阳镇团树路段一个沙场他看见何泉东、黄某、董某、杨某6等10多个人在沙场围着,他们五六个人便停下摩托车,他走到何泉东旁边问:“谁打到何泉东”,他们这边的一个人就用手指着被围着额头出血的杨某1说:“就这个人”,当时他很气愤就上去准备打杨某1,旁边就有两、三个人把他拉开。同时,他看见右手边约两米处有一个鸡尾酒玻璃瓶,便捡起来砸了杨某1头部一下,瓶子当时就砸碎了,当时他还没有解气准备用旁边的大石头砸杨某1,最后被自己这方的人拉劝开了。(三)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讯问依法进行,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为了泄愤报复,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何泉东起到组织邀约的作用,杨应恒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重伤结果的主要原因,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何泉东、杨应恒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泉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结伙斗殴,何泉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应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应恒系初犯,在犯罪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此外,二被告人系正在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依照教育、挽救的方针,结合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应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玻璃瓶碎渣子16块作为证据予以封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朝翠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李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