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柯长安与骆明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安,骆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柯长安,男,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骆明学,男,住陕西省白河县。柯长安与骆明学健康权纠纷一案,2017年7月3日,柯长安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849.35元。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7月5日,柯长安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