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柯长安与骆明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安,骆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柯长安,男,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骆明学,男,住陕西省白河县。柯长安与骆明学健康权纠纷一案,2017年7月3日,柯长安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849.35元。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7月5日,柯长安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