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汉权、韦能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权,韦能湛,李金清,韦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卢汉权。被执行人:韦能湛。被执行人:李金清。被执行人:韦能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汉权与被执行人韦能湛、李金清、韦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卢汉权与被执行人韦能湛、李金清、韦能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并约定如被执行人韦能湛、李金清、韦能燕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卢汉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恢复本案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卢汉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才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