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黎靖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靖周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靖周,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12月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靖周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翔、助理检察员谭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靖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黎靖周携带捕鸟工具在沿河县土地坳镇五四村红旗组杨某的山林里,先后捕获竹鸡二只,锦鸡一只。黎靖周在坐摩托车返回德江县城途中,在城郊黄木丫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黎靖周所猎捕的锦鸡为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黎靖周所捕获的红腹锦鸡及竹鸡放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捕鸟网五个、复读机一部;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黎靖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红腹锦鸡照片,放生照片等;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黎靖周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卷证实,被告人黎靖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靖周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黎靖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所猎捕红腹锦鸡被放归大自然,未造成危害后果,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靖周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复读机一部及捕鸟网,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