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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大丽与砀山县凯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丽,砀山县凯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480号原告:李大丽,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凯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徐庙行政村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阚,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大丽诉被告砀山县凯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大丽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