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红义与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义,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6行初10号原告李红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被告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定代表人刘义兵,该支队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义诉被告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服公安交警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红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义与被告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方经协商,妥善解决了纠纷。原告李红义的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义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雄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蓉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