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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辉黄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黄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第706号原告:李辉,汉族。委托代理人:XX树,系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黄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辉与黄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李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