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辉黄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黄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第706号原告:李辉,汉族。委托代理人:XX树,系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黄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辉与黄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李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