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智灵、冯世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智灵,冯世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南山大道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水添,男,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辉,男,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廖智灵,男,1977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冯世仿,男,1968年10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智灵、冯世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息85459元(利息计至2016年1月28日,此后应计未计利息还款时一并付清)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