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昌棉与张远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棉,张远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55号原告张昌棉,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现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辉,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乾龙新村18幢兴化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6531952J。负责人罗鋕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棉与被告张远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棉于2017年7月5日以其仍在医院治疗中,各项赔偿数额尚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张昌棉负担。审 判 长 谢婉如人民陪审员 黄腾夏人民陪审员 廖其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