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军卫与被执行人黎春霞、吕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卫,黎春霞,吕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卫,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潭江乡。被执行人:黎春霞,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吕晓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陈军卫与黎春霞、吕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