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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军卫与被执行人黎春霞、吕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卫,黎春霞,吕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卫,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潭江乡。被执行人:黎春霞,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吕晓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陈军卫与黎春霞、吕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