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伍水梅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伍水梅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水梅,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水梅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湘、被告人伍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伍水梅携带柴刀、气体打火机,步行至隆回县南岳庙镇武邵村本组肖家冲山场白羊凼准备用来栽种油茶苗的自家荒田中,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置于荒田中已割掉晾干的茅草,茅草燃烧到荒田右侧时,因刮风引燃山边的茅草,从而导致火势蔓延,造成南岳庙镇武邵村以及老屋场村、寨建村(现芭蕉塘村)的山场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397.5亩,未成林地面积45亩,共烧毁林地面积442.5亩。被烧毁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柏某。另查明: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伍水梅自动到隆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县司法行政机关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伍水梅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伍水梅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水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罗光柱、刘某2、杜响贞、章某、刘绍雨、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隆林调鉴字(2017)0003号《鉴定意见书》,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伍水梅的自首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领条、证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伍水梅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水梅失火烧毁山林,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水梅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水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水梅认罪态度较好,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伍水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水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XX代理审判员 龙双凤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