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庄柏坤,缪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3971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蓝翔。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翰婷,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柏坤。被告: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柏坤。被告:庄柏坤,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缪云丽,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佩珠,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省浙商资管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申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顺公司)、庄柏坤、缪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恒申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复息人民币68.16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此后利息、复息、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付清日止);二、依法拍卖绍房他证柯桥字第××号项下的房产,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金最高额14527240元范围内及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理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鹏顺公司对被告恒申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最高额1190万元及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理费用)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庄柏坤、缪云丽对被告恒申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最高额1190万元及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理费用)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琪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翰婷、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佩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0月15日,被告恒申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向被告恒申公司提供119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被告鹏顺公司与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庄柏坤、缪云丽与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作为保证人同意为被告恒申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向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额119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同日,被告缪云丽与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缪云丽同意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恒申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向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额1452724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房产抵押人安置费用、保全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日,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与被告恒申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恒申公司向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借款7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4.785%,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绍兴分行按约向被告恒申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恒申公司出具借款凭证一份。2016年6月27日,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与原告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出资购买民生银行绍兴分行持有的不良资产包,转让债权包括不良资产项下的债权人全部权利,包括受偿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债权人垫付的且应由债务人支付的清收费用和因不良资产的处置而可获得债务人资产的权利,债权应同时包括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属权益。该次债权转让包括本案项下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与各被告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各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协议签订后,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与原告共同登报公告案涉债权转让通知。同时查明,原告自认被告恒申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7日。各被告已向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书面确认催收及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民生银行绍兴分行与四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已按约向被告恒申公司发放了740万元贷款,该借款由其余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现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已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全部转让与原告并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各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故原告可向各被告提出主张。现原告要求被告恒申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鹏顺公司、庄柏坤、缪云丽为被告恒申公司向民生银行绍兴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按约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缪云丽以其房产为被告恒申公司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现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已届满,且案涉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可确定,原告主张实现抵押权,本院依法亦予支持。四被告抗辩已归还部分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省浙商资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利息、复息为681600元,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庄柏坤、缪云丽对被告浙江恒申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管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1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18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斌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