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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忠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忠权,戴志麟,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滁州市运康照明有限公司,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伟华新天地S3,组织机构代码56751798-3。法定代表人:吴延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忠权,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戴志麟,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52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8173-7。法定代表人:戴志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运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296-0。法定代表人:尹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庙镇工业聚焦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1860-3。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忠权、戴志麟、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滁州市运康照明有限公司、合肥百斯特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30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