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小利与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利,陈晓阳,王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利。被执行人陈晓阳。被执行人王锦慧。申请执行人胡小利与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小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年1月18日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2017年1月18日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