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强制戒毒于内蒙古五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东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