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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淑容与陈文汉、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容,陈文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92号原告:陈淑容,女,汉族。被告:陈文汉,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号和都国际*幢。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原告陈淑容与被告陈文汉、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淑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容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淑容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