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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天津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天津幸福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刘阳,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区迎水道148-6。法定代表人:田津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郎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1号C座302。被执行人:天津儿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汇路948号。被执行人:刘阳,女,汉族,1949年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吕建国,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民初60号民事判决,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梁金胜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