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汤秀明、汤国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明,汤国艇,王泳铃,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汤秀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汤国艇,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泳铃,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董健,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秀明与被执行人汤国艇、王泳铃、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经本院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泳铃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