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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谢彦东、任占红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谢彦东,任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新安村。被执行人谢彦东,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被执行人任占红,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谢彦东、任占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