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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小娟、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0481-3)。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号-3。法定代表人:章品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章品立,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品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品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和景园6幢2号房产,抵押在工商银行,已被本院拍卖;坐落于南明街道鼓山新村80幢1112室(含车库)房产,抵押在嵊州恒丰银行,已被嵊州法院拍卖;坐落于南明街道九家坞31号房产,是被执行人章品立与其母的共同财产,且无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南明路260-1~7号房产,抵押在杭州稠州银行,抵押本金1000万元(江干区法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工农路3号、北门城外3号的房产,当年是新昌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开发建造的,当年已卖掉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品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