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薇申请执行胡志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薇,胡志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240号申请执行人李薇,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尖岗村***号。被执行人胡志萌,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附*号新科大厦。李薇申请执行胡志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胡志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薇借款12284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志萌负担。因胡志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权利人李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志萌名下的银行存款13655.71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