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昱亮与赖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亮,赖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895号原告:徐昱亮,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赖晨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昱亮与被告赖晨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徐昱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昱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昱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双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