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172号原告: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二街30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783850586法定代表人:林凤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乃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贺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天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