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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封志军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志军,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765号原告:封志军,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董事长。封志军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封志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封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