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封志军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志军,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765号原告:封志军,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董事长。封志军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封志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封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