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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菁菁、赵明壑等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菁菁,赵明壑,赵松波,赵松涛,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580号原告:赵菁菁,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赵明壑,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赵松波,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赵松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路203号,组织机构代码48532140-X。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菁菁、赵明壑、赵松波、赵松涛与被告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菁菁、赵明壑、赵松波、赵松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菁菁、赵明壑、赵松波、赵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菁菁、赵明壑、赵松波、赵松涛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