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文杰,刘珍,李君霞,贺祎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双南村(襄东沙石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5915-1。法定代表人:常文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号。组织机构代码:07701328-0。法定代表人:刘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文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珍,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常文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霞,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祎喆(李君霞之母),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上诉人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文杰、刘珍因与被上诉人李君霞、贺祎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文杰、刘珍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上诉人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文杰、刘珍送达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其在指定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襄阳襄州闽鼎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泰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文杰、刘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宇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