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伟红、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红,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331号原告刘伟红,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1058号。法定代表人姜振,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伟红诉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伟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红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红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刘伟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锐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