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雄、唐正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雄,唐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刘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天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雄,男,汉族,住平川区宝积路皇玛国际。被执行人唐正伟,男,汉族,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职工,住甘肃省靖远县北城区兴电小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即将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