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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雄、唐正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雄,唐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刘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天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雄,男,汉族,住平川区宝积路皇玛国际。被执行人唐正伟,男,汉族,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职工,住甘肃省靖远县北城区兴电小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即将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