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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被执行人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金X万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同时给付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平整地面款X万元。如逾期给付,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给付本金X万元的利息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预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