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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永武与被执行人王学江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武,王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武,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学江,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北民五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武与被执行人王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学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学武欠款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北民五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