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永武与被执行人王学江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武,王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武,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学江,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北民五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武与被执行人王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学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学武欠款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北民五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