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峰与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峰,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79号原告:宋峰,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世发,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召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麒,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峰与被告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世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世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峰撤回对被告舒世发的起诉。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宗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