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徐望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徐望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040号原告:李松林,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望生,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徐望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松林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松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