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喻点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喻点兵,喻小生,邓艳平,邓小亻毛,邓小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喻点兵,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喻小生,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艳平,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小亻毛,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小思,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点兵、喻小生、邓艳平、邓小亻毛、邓小思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点兵、喻小生、邓艳平、邓小亻毛、邓小思的银行存款较少,无股权、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喻点兵、喻小生、邓艳平、邓小亻毛、邓小思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点兵、喻小生、邓艳平、邓小亻毛、邓小思的银行存款较少,无股权、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