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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布某与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布某,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8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布某,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某,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上诉人布某因与被上诉人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0421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布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及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莲荣审判员孟和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阿梨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