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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凤法与被执行人陆耀敏、陈永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法,陆耀敏,陈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法,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白沙镇。委托代理人:王宁,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耀敏,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永州镇。被执行人:陈永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5)琼海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法与被执行人陆耀敏、陈永春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陆耀敏、陈永春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3950.1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凤法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939元,被执行人陆耀敏、陈永春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375元;鉴定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申请执行人陈凤法承担670元,由俩被执行人承担770元;俩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688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谚伟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郭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陛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