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峰、郭强、张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郭强,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18号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郭强。被执行人张静。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6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峰、郭强、张静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徐万玉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