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唐丽娟诈骗罪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6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丽娟,女,1964年2月23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终4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唐丽娟诈骗罪退赔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唐丽娟退赔被害人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丽娟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唐丽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终4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