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25执9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申请人马某1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某2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5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马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马某2领取执行款30000元。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