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鲍晶晶、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晶晶,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督4号申请人:鲍晶晶,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长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小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鲍晶晶与被申请人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日发出(2017)皖0881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鲍晶晶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实际下欠申请人工资19342.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881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3元,由申请人鲍晶晶负担。审判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