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淮安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三路17号。法定代表人:顾鄞,董事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35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冬琴审 判 员  蒋声玉人民陪审员  段先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