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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太宝,蔡亦文,卢日宁,李凯,赖吾连,XX梅,曾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法定代表人:黄汉宇。被执行人: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鼓县城北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5419-6。法定代表人:李太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太宝,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蔡亦文,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卢日宁,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李凯,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赖吾连,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XX梅,女,汉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曾德荣,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铜鼓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太宝、蔡亦文、卢日宁、李凯、赖吾连、XX梅、曾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以(2017)赣0926执1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鼓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铜土国用(2003)第023号】【铜土国用(2003)第024号】两块土地,2017年6月5日以(2017)赣0926执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神州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鼓县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位于铜鼓县城北路(公2003001)、(公2003002)、(公2003003)、(公2003004)、(公2003005)、(公2003006)六处厂房、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鼓县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位于铜鼓县城北路178号(公2003007)、(公2003008)、(公2003009)、(公2003010)、(公2003011)、(公2003013)六处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铜鼓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铜土国用(2003)第023号】【铜土国用(2003)第024号】两块土地、江西神州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鼓县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位于铜鼓县城北路(公2003001)、(公2003002)、(公2003003)、(公2003004)、(公2003005)、(公2003006)六处厂房和江西神洲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鼓县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位于铜鼓县城北路178号(公2003007)、(公2003008)、(公2003009)、(公2003010)、(公2003011)、(公2003013)六处厂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