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洪宇与杨大动、魏文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宇,杨大动,魏文健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83号原告:李洪宇,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杨大动,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魏文健,男,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李洪宇与被告杨大动、魏文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洪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洪宇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张翠明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治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