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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侯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雄,冯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常雄,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被执行人冯侯玲,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申请执行人冯侯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雄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原、被告的婚生子常家庆由被告常雄抚养,原告冯侯玲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常家庆年满十八周岁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雄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人常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侯玲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