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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x戈与石锁、王云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䲠戈,石锁,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138号申请人张䲠戈,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石锁,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云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张䲠戈与石锁、王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713128元,执行费9531.2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石锁、王云霞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询石锁、王云霞名下有两套房屋已被查封,名下无存款,车辆手续已被本案冻结,未扣押至本院。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