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卫某1与卫某2、卫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1,卫某2,卫某3,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727号原告:卫某1,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敏,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卫某2,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卫某3,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魏某,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案由:赡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卫某1与妻子王瑞兰婚后生育被告三人,长子卫某2、次子卫某3、长女魏某。2014年王瑞兰去世后,三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生活为其送饭,每家负责10天。2016年5月,原告卫某1与被告卫某2、卫某3发生矛盾,不再让二被告送饭,二被告仍每隔几日给其送饭。2017年春节后,被告魏某在未与被告卫某2、卫某3协商,但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将原告送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幸福院生活至今,并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卫某1于2017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三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卫某1患有帕金森、,无劳动能力。庭审中原告陈述,今后自愿在幸福院生活,由三被告支付其赡养费,不愿由被告卫某2、卫某3接其回家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7年8月起,被告卫某2、卫某3、魏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卫某1赡养费500元,于每月1号前支付当月赡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卫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