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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党培羊、邢醒香、王清建、卢连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培羊,邢醒香,王清建,卢连叶,王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党培羊,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申请执行人:邢醒香,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清建,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卢连叶,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王甜,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党培羊、邢醒香、王清建、卢连叶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